设备分级管理办法-标侠科技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案策划 > 工作总结 >

设备分级管理办法

设备分级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生产厂设备管理工作,提高设备管理水平,明确各级部门职责,结合生产厂实际情况,特制定设备分级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分级管理办法的范围包含三级,分别为厂部级、部门级、班组级。

3.职责

3.1厂部级设备管理工作职责

  3.1.1生产厂设备管理在厂长及分管副厂长领导下,贯彻执行工厂有关设备管理规定,制定各项设备管理的经济、技术考核指标(KPI指标):

  3.1.1.1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在90%以上,关键、重点设备完好率达100%,特种设备完好率达100%;

  3.1.1.2无重大设备事故;

  3.1.1.3设备大、项修计划完成率90%以上。

  3.1.2厂部设置设备科为全厂生产设备的管理机构,各车间设置分管设备管理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的稳定;结合工厂KPI目标,具体分解、层层落实,设置定性、定量的目标、进度要求和相应措施并组织实施,确保工厂各项目标的实现。

  3.1.3厂部和车间签订相关责任制时,应将设备管理经济技术指标列为相关内容,车间责任人要严格执行,确保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遵守设备保养检修制度,严格执行保养检修计划,防止轻维修,拼设备的做法,确保设备完好。

3.2

3.2.1 设备科设备管理工作职责

  3.2.1.1设备科负责制订设备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流程,明确各级职责,健全各项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各种统计报表,信息准确、及时清楚。设备台帐、记录数据、原始凭证等要符合实际,并要求能应用图表分析,开展目标管理。

  3.2.1.2设备科负责参与设备更新(升级)计划和基本建设项目及技改中有关设备调研、规划、选型、购置(或设计制造)及安装调试、验收、固定资产台账等工作。

  3.2.1.3设备科负责参与生产厂设备提升的全过程,包括且不限于技术方案编制审核、设备选型、供应商调查、论证、协助签约及培训等,提升设备应有设备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

  3.2.1.4设备科负责对设备和维修人员进行不定期培训和考核,考核成绩应作为奖励和升职加薪的依据;设备经过培训考核后合格才能上岗操作,不合格不得上岗;设备维修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维修人员待遇应不低于一线生产员工平均水平。

  3.2.1.5设备科负责编制设备计划修理管理办法,包括且不限于设备大、项修及小修列入维修计划,年、季、月设备保养计划、年、季、月设备定期清洗换油计划,按月下达,在设备检修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设备大修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改造老旧设备,力争做到修中有改,以提高设备综合效能。

  3.2.1.6设备科负责设备的安全管理,合理使用设备,防止设备超负荷运行,带病运转,对易发生设备事故的部位应增加安全防护装置,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主要生产设备应实行操作证制度(持证上岗),技术和安全知识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操作。

  3.2.1.7设备科负责设备编制设备润滑管理办法,坚持润滑“五定”,实行定期化验,设备基本无泄露现象。

  3.2.1.8设备科负责编制设备备品备件管理办法,设备易损件应制定合理储备定额、组织备件的采购和生产,保持设备的维修需要。

  3.2.1.9设备科负责编制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计划、自制配件生产计划、厂部及各车间能源消耗计划、员工设备教育与培训计划等。

  3.2.1.10设备科负责开展设备的检查评比活动,每年评选一次设备管理先进单位、个人,以促进设备管理工作。

  3.2.1.11设备科负责在设备报废时,组织财务、生产、技术等关联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经济、技术鉴定和评审,按照设备报废流程执行。

3.2.2

  3.2.2.1车间主任对本车间的设备负有全面领导责任,贯彻执行厂部及设备科有关设备管理的规定和办法,协助完成各项设备管理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3.2.2.2负责制订本车间设备管理的目标和计划并落实到车间、班组实施,确保实现。

  3.2.2.3负责做好设备的保养工作,遵守设备保养检修制度,严格执行检修计划,防止重生产、轻维修、拼设备的做法,确保本车间设备完好。

  3.2.2.4车间要严格执行中,小修计划,并做好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2.2.5车间应加强设备的安全管理,合理使用设备,防止设备超负荷运行,带病运转,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应增加安全防护装置,对主要生产设备应实行凭证操作制度,对技术或安全知识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操作。

  3.2.2.6车间发生设备事故,按《设备事故管理办法》执行。

  3.2.2.7按时向设备科报送下发的各种设备管理统计报表(设备点检表),并对表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3.4

  3.4.1班组是工厂的基层组织,班组设备管理工作好坏,直接影响车间及厂部的设备管理工作,班组长是车间和班组的核心,在车间管理人员的领导下,班组长必须对本班组的设备负全面的管理责任,配合车间完成厂部及设备科规定的各项设备管理、经济技术考核指标。

  3.4.2负责组织设备的正确使用,每日点检,精心维护,合理润滑和科学检修等工作。

  3.4.3严格贯彻执行定人、定机,执行设备操作规程和凭证操作制度。

  3.4.4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和日常点检制度。

  3.4.5按保养计划检查设备的检修计划,负责检修前的准备工作,检修中的质量检查,检修后的试车验收工作。

  3.4.6参加设备事故分析,采取措施,组织和教育班组人员,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

  3.4.7积累设备运行资料,总结员工在设备管理方面中的先进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设备有效使用率。

  3.4.8负责培训和教育班组员工,做到“三好”、“四会”,详见附录一。

Editorial:www.daizuoa.com篇2:工厂设备经理岗位职责

□职务

  1.在分管副厂长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动力管理和维修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组织安排机修动力车间搞好设备修理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完好率达标,努力降低设备、动力事故频率和修理成本。

  2.负责编制年、季度全厂设备和动力管线的预检计划;设备大中修、项修、二保计划;备件制造和供应计划;动力供应计划。

  3.根据厂技措计划、技改计划要求,负责金切、锻压、热工窑炉、制瓷、动能、制冷、仪器仪表、晒图复印、计算机等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的申请、订货、催交、验收并参加自制设备的验收交接工作。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做好设备技术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4.负责设备大修的计划和协调工作,并对修理工作进行技术监督,主持修理后的试车验收工作。

  5.组织编制设备操作规程,做好对有关工人的技术操作考核,签发操作合格证。

  6.负责设备自制和维修机械备件的供应工作。做到及时购置和计划加工储备,确保供应,不误生产。加强对备件库的管理,做到合理储备,帐卡、物相符。收集、整理、宣传国家已淘汰和即将淘汰的设备和元、器件信息并及时通知停止应用。

  7.加强对全厂水、电、气、汽的技术管理(包括动力总平面管理),负责基建自营项目中的动力设计工作,保障全厂水、电、气、汽的正常供应。

  8.负责对各车间的维修组、机械员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督促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

  9.开展群众性的"三好"、"四会"活动,推行三级保养制,拟定预防事故的措施,定期组织全厂设备大检查,作好记录,做好评比考核工作。

  10.组织处理重大设备事故,参加一般事故的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事故应及时报告厂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按时准确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1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能源的方针政策,抓好电力供应,领导组织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改造工作。

  12.根据厂长的方针目标展开要求,负责本科方针目标的展开、检查、诊断和落实工作。

  13.负责完成厂部临时布置的各项任务。

□职权

  1.对全厂设备的迁动和精密、大型、稀有、关键等设备的使用、维修有集中管理权。对各单位随意迁动设备或更改动力管线的现象有监督、处罚权。

  2.对设备大修有技术监督权,对各车间检修计划和各项维修经济技术指标有督促、检查权。

  3.有权监督检查各车间生产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对违反规程操作的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有权收回其操作证。

  4.按计划要求,有权代表工厂签订设备、备件订货合同。

  5.对设备技术管理人员、各车间机械员、设备技术员及维修工人的配备及调动、调整、奖励、晋级有参与审定权。

  6.对违反能源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单位与个人有制止和处罚权。

□职责

  1.对精密、大型、关键等设备,由于管理不严、维护保养不好、使用不当而降低精密度负责。

  2.对由个人工作总结范文,年度年终月度季度ta163于技术上的差错或工作不深入计划调度不周、组织领导不力,影响设备大修质量或完不成修理计划,造成经济损失和浪费负责。

  3.对设备完好率达不到计划指标要求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负责。

  4.对设备备件不能按时供应或超储积压,耽误设备维修或超过资金占用指标负责。

  5.对动力管线管理不严,造成能源浪费或发生事故负责。

  6.对本科方针目标未及时展开、检查、诊断和落实负责。

  7.副科长协助科长工作,对科长布置的工作负责。

篇3:医院设备科库房会计职责

  医院设备科库房会计职责

  一、在科长领导下,负责全院医疗器械的账务管理,以"固定资产"、"库存物资"为基础设置财产物资总账,与院财务科的账务按月核对。

  二、负责按月编制"固定资产增减月报表"、"月份维修配件及修理费用支出明细表"送交财务科,保证账目相符,账物相符。

  三、对上级批准报废的医疗器械、转移或移交的医疗器械,作账务调整或销账处理。

  四、协助库房管理人员作库存盘点,并与财务科账务核对。

  五、为科长作大型医用设备成本――效益分析提供数据。

  六、为科长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技术档案提供相关资料。

篇4: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

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废旧仪器设备的界定

  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具体规定如下:

  ㈠ 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的;

  ㈡ 使用年限较长,严重磨损,精度和性能严重下降,已属不能正常运转并无修复价值的;

  ㈢ 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原仪器设备价值的;

  ㈣ 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机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二、废旧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有关规定

  ㈠ 仪器设备报废一律由使用、保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z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一式四份,由院、系(部)主管实验室的主任组织有关的工程技术人员、教师、使用维修人员、实验设备科人员成立鉴定小组(五人以上),对准备报废的仪器设备逐台进行鉴定,认真负责地写出鉴定意见,说明报废理由,并在鉴定表上签名,报资产管理处。

  ㈡ 经专家鉴定确定报废的仪器设备,原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审批;原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

  ㈢ 对于单台(件)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组织鉴定和审查,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单台(件)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教育部组织鉴定和审查。

  ㈣ 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办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注销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三、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

  ㈠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全部上交学校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

  ㈡ 上交的报废仪器设备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报废仪器设备部件。确需拆除有用部件,须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对所拆零部件,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说明用途。

  ㈢ 对可转作它用的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账手续。用于贫困地区的仪器设备,可无偿调拨,但需办理销账手续。

  ㈣ 经检查确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竞价拍卖,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

四、废旧仪器设备处置收入

  废旧仪器设备的处置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为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学校财务可将处置收入按有关财务规定分配(分配办法另定)。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篇5:武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省建设厅、财政厅《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宅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宅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道、池、阴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维修基金的监管工作。

  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分工,做好各自辖区内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按其职责对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出售后都应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二章 维修基金的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 商品住宅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的缴交约定,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由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住宅区时,按照住宅区总规模建安造价1.5%(配电梯的住宅楼按2.5%)的比例提取维修基金,该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第七条 公有住宅出售时,售房单位和购房者应按照下列标准缴交维修基金:

  1)多层住宅(含住宅层数在7-9层不配电梯的住宅楼)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20%提取,高层住宅(含中高层住宅楼)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30%提取。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不计入售房收入

  第八条 售房单位代收或提取的维修基金,应当在收到维修基金之日起十日内怎么做?好的做法大全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维修基金缴交登记,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行专户管理。

  第九条 售房单位应在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出具维修基金存款证明,将代收、提取的维修基金全额解交给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存入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开设的维修基金专户。

  第十条 维修基金必须以业主委员会或代管部门的名义在银行开设专户,按栋立帐,核算到业主。

  第十一条 售房单位代收或提取的维修基金在解交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之前由售房单位代管。售房单位代管期间,只收不支。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接收维修基金之日起至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前,负责代管维修基金。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在三十日内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维修基金移交手续,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并通知银行划拨资金。

  第十二条 收取维修基金的单位和部门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第十三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应转作维修基金。

  第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代管维修基金期间发生的业务费用,应编报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批后,从代管的维修基金中列支(控制在代管维修基金利息收入额度内)。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可将维修基金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管。管理单位应每6个月公布一次维修基金收支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和业主的查询。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终止、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应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维修基金移交手续。并于十日内,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维修基金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帐制度等由市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维修基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使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按照高效节俭的原则使用。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期间,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维修使用计划,经相关业主同意,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并通知银行划拨资金。

  第十九条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基金的使用,成立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单位会同售房单位和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使用,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期间,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售房单位和相关业主同意,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并通知银行划拨资金。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将经业主委员会、公有住宅售房单位审查同意的年度维修基金使用决算,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经办维修基金的银行,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维修基金缴存、预支、结付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办理资金划拨。

  第二十二条 住宅区或单栋住宅内未出售的住宅,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的费用由住宅产权人按建筑面积分摊。

  第二十三条 维修基金闲置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除可用于购买国债外,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维修基金不够支付维修工程款时,差额部分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分摊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分别由全体业主、整栋房屋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缴纳。

  业主的维修基金余额低于政府指导标准规定的下限年缴纳额时,由业主按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标准按月缴交。

  第二十五条 业主依法转让住宅后,原业主缴纳的维修基金不予清退,由原业主与受让人协商清算后,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帐户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房屋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住宅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分别将公有住宅售房单位和业主的维修基金帐面余额退还所有人。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按照应当提取的维修基金的数额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售房单位未经批准动用、挪用维修基金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1、擅自挪用维修基金的;

  2、未定期公布维修基金收支情况的;

  3、拒绝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与检查和业主查询的;

  4、因维修质量等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改变维修基金用途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造成业主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售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之间就维修基金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本实施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发布前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宅,维修基金的缴交和提取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业主未按本办法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维修基金缴交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会同业主委员会依照政府指导标准提出缴交方案(政府指导标准另定),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业主应按月缴交,存入业主委员会维修基金专户。

  2)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提取维修基金的,由售房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建立、管理,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房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维修基金的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应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设备分级管理

精选文章

相关阅读


标侠代做标书
顶 ↑ 底 ↓

标书制作代写咨询> 18511224566 (同微信)[点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