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资金管理规定[五篇]-标侠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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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资金管理规定[五篇]

  公司(企业)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一)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二)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 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帐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 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一)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

  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二)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帐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2000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委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 其他业务的审批

  (一)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二)外汇调剂。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三)利息的减免。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000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第六条 资金管理和检查

  资金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专题报告。

  (一)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二)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三)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资金部存款的对帐工作。

  (四)对二级公司在资金部汇出的10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 统计报表

  各二级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旬后2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

  资金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及副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说明:

  一、审批权限公三类:

  1.审核:指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

  2.审批:指有关领导经参考“审核”的意见后进行批准,个别重大事项,还需经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核准:指财务主管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审批的支付款项从单据和数量上加以核准并备案。

  二、审批顺序:

  先下级,后上级;先定性审批,后集中标准;先经业务线、行政线有 关部门,后报财务线(按表中所标号的顺序即可)。若遇有关核人员出差在外,可由其授权人代核、代批,但事后必须请有关人员追认。

  三、董事会各“委”主任在其业务范围内行使副总权限。

采编:www.daizuoa.com篇2:学院加强货币资金管理若干规定

  建工学院关于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信用卡存款、在途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本部财务,学院内部各单位(如校产、后勤集团等)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学院有关内部会计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现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院院长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六条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单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票据、银行结算凭证与财务专用章、名章不能由一个人管理。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保守单位秘密,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对货币资金业务实行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不得经办现金业务,经办人应明确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条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具体程序如下:

  (一)支付申请。学院有关部门和个人用款时,要提前向审批人提交支付申请,填写《借款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十一条对于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禁止对重大的货币资金支付实行“一支笔”决策审批的做法。任何个人都无权决定划转巨额货币资金,严格防范货币资金的贪污、侵占、挪用等非法行为。

  第十二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加强对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单位在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内支付现金,不能任意超过库存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结算范围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学院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业务需要现金超过1000元的,必须提前通知财务处,经批准后方可支取使用。

  第十五条现金收入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对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六条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要写明用途,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

  第十七条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帐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等结算。

  第十八条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学院财务部门要定期检查、清理银行帐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银行存款帐户只供本单位使用,不准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和控制要加强。

  第十九条严格遵守结算纪律和结算制度: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如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帐户。

  第二十条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帐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余银行余额对帐单调节相符。取在银行帐户核对过程中发现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余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四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必须经财务处长或主管会计的批准或同意、专人负责,同时对票据的背书转让、注销(作废)等环节的控制,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三条有关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财务处长或起授权的主管会计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专人保管。严禁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确保各种有价证券的安全完整,取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追究保管人的责任。

  第五章安全防范

  第二十五条加强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的人员安全防范知识的学习,熟悉安全防范的要求和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六条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保险柜钥匙必须由专人(现金出纳人员)使用和保管,应随身携带,不得随意乱放,也不得在下班后放在办公桌内。保险柜密码应专人使用,严格保密,平时不用保险柜时号码要拨乱。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在当日送存银行,严禁存放在保险柜中或私自带回家;如果来不及送存银行的,出纳人员要及时报告财务处长,视数额大小酌情处理。

  第二十七条下班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检查门窗是否关好、保险柜是否锁好、报警器是否正常。非上班时间出入财务办公室,一定要与学院门卫取得联系。

  第二十八条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取现金必须2人以上,存取大额现金(一般超过1万元以上)必须提前与学院办公室和保卫处取得联系,派专人和专车前往,无关人员严禁搭车。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对现金出纳岗位是否进行不定期的突击检查。

  第三十一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那边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资金管理规定

资金管理规定

  一、公司资金管理的原则是:合理使用,减少占压,降低风险,加速周转,提高效益。

  二、公司的财务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管理就是对有关财务计划的制订、审批、实施、检查和分析进行全面的管理,从而使财务管理工作有序、稳定地进行。

  三、为保证库存的现金安全合理,公司各部应按规定限额提取备用金。支取现金先填写借款单,并注明用途、金额、期限等,按规定批准方可支取。预支现金一般不超过2000元,超过支票结算起点的付款应通过转帐支票结算。任何人不得从营业收入中坐支现金。库存现金必须日清月结,不准白条抵现。

  四、支票的领取及管理

  1、支票领取:

  (1)凡领取个人工作总结范文,年度年终月度季度ta163支票,先填制支票申领单,写明用途、金额、使用人等项,经由有权审批人批准方可领取。

  (2)签发支票的金额超过10000元,在填写申领单时,须提交符合审批程序的用款报告及附件(合同、采购单、计划书等)。

  (3)领取人应办理登记手续,于使用后三日内报帐。

  (4)未及时报帐者财务人员及时督促,并有权不予签发新支票。

  (5)持票人应对支票妥善保管,如丢失将由个人承担经济责任。

  2、支票管理:

  (1)所签发支票应填写日期、金额(限额)、用途,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2)准确掌握帐户余额,不准发生空头、透支。

  (3)出纳人员应每日编制库存现金与银行存款变动表。

  (4)出纳人员应于月末填制“银行帐户余额表”,送交财务经理批准后呈报总会计师。

  (5)按时于月末填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交财务经理审核,对未达帐项要认真查对,及时入帐。

  (6)支票和公司印鉴分人妥善保管。

  五、预付货款和定金,必须根据合同办理,经由审批权限的领导批准,方可执行。

  六、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支付购货款或工程进度款,经由审批权限的领导批准,方可执行。

  七、对外投资等资本性开支的审批、使用、实施顺序

  1、对外投资的拨付,由规划部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步骤提出股本金使用申请,分管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会签,由总经理批准后支付。

  2、固定资产更新、添置、报废,由使用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提出,规划部和财务部审核,分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会签,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3、新筹建单位的前期开办费如在公司核算,由总经理授权给新设单位负责人后,各项费用由被授权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单,财务部门在核定的限额内支付,并进行单独记帐、结算。

  八、对外收、付款的规定

  1、对外付款必须要填制对外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具体办理。

  2、有合同(www.daizuoa.com或协议)的付款,在第一次付款时应附上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实行分次付款的,在未结帐前的付款,应由收款方开具收据。

  3、收款方必须提供符合公司规定的发票或收据。

  4、广告宣传由代理商垫支的,必须要由代理商提供付款凭证。

  5、特殊情况先付款,收款方再提供发票或收据的,由经办人向财务办理暂支手续,并负责将发票或收据在规定时间内交回财务。

  6、对外付款有合同的,必须要按照约定的帐号办理;付款、收款要求改变帐号的,必须要由收、付款方提供盖有公章的证明,没有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帐号的,由收款方提供后办理。

  九、公司与非独立二级核算单位往来结算款项,按实际发生的债权,债务金额入帐,并以往来单位、部门、个人为对象分别设置的明细帐,及时登记帐薄,准确无误地反映其形成,回收及增减变化。

篇4:总公司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关于总公司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总公司对外提供资金担保的程序,减小总公司的担保风险;同时加强对信用证授信额度的管理,明确职责,避免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为EE所属公司提供资金担保或提供总公司授信额度等各项业务。对于为EE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资金担保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提供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工作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担保条件

  第四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担保,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符合银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2、生产经营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机关)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并持相关有效合同(协议)。

  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和保证措施。

  4、具备实施项目的相关条件。

  5、具有其他保证措施(如有可作抵押物的发票凭证等)。

  第五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资金担保,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项目批准书,进出口许可证、批件。

  2、业务合同副本或协议。

  3、借款人营业执照副本、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能证明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的资料(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

  4、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5、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

  6、企业按期弥补亏损的来源及切实保证。。

  第三章 资金担保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所属各公司需总公司出具资金担保的项目,须按总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和项目审批的规定程序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总公司批准为其提供资金担保的公司,属EE系统内的,必须与总公司签订保证书;EE系统外的,必须向EE总公司提供相应"保证措施"(互保除外)。

  第八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办理资金担保,担保期3个月以下的(含),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的担保费;担保期3一6个月的(含6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5%的担保费;担保期6一12个月的(含12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2%的担保费。

  第九条所属各公司使用总公司资金,总公司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上浮2个百分点收取利息。各公司根据与总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本息。

  第四章 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支信用证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属国家计划内或免税商品或大宗商品进口项目经总公司有关部门审批的。

  2、按不同标准所需的保证金到达总公司帐户的。

  3、有有关部门(机关)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4、有合法的进口合同和相应的内销合同。

  5、其他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总公司内部审批单。

  2、有关部门(机关)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3、进口、内销合同(协议)副本。

  4、银行开证申请书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凡占用总公司信用证授信额度银行户头头寸的业务,在开立信用证时,每份合同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下(含)的,须经专业公司财务主管和总公司财务本部资金处经理共同审签,由总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开证、改证及议付;每份合同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上的,须经总公司财务本部总经理。总公司主管领导及总公司总理签批后,方可开证、改证及议付。

  第十三条总公司财务本部在审核时,应事先征询法规室的意见。具体操作程序按总公司(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总公司根据下列两条规定的内容,决定各专业公司是否可以使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经审核可以使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的,总公司按标准向各专业公司收取保证金。

  第十五条自营业务。

  1、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2、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总公司不予提供担保。

  3、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4、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于或等于对外付款的期限),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30%的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5、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长于对外付款的期限),总公司不予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代理业务:

  总公司对代理业务本着不承担销售盈亏。不垫付商品资金和基本费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管理规定》中对企业资信评定的标准,对于AA及AAA级企业的代理进口业务,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执行。

  1、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10%的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2、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3、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于或等于对外付款的期限),对于经法规室核定并与我公司有长期合作项目的AAA级企业,开证时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的30%作为保证金;余款必须以银行远期承兑汇票或银行保函的形式交予财务部门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第五章 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须向财务本部交纳开证金额3‰的手续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篇5:集团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全面预算体制,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所属企业。

  第二条本规定是在全面预算体制下,月份资金计划基础上,对本公司经济业务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其它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

  第三条财务本部和各所属企业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贯彻实施,并设专职稽核员负责经济业务的收支计划和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公司资金计划控制

  第四条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对总公司资金运作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

  第五条各所属企业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各自下年度用款计划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本部于每年底根据总公司下年发展计划及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制订总体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及季度、月份资金计划,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各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各自单位的年、季、月资金计划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总公司各部门、各所属企业借领计划内大额款项,采取"提前通知,积极筹措"的办法。

  (一)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必须提前5天通知财务部。

  (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必须提前10天通知财务部。

  (三)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开信用证须提前3天,改证须提前之大通知财务部,信用证原则上允许改两次。

  (四)办理汇票须提前两天通知财务部。

  第八条计划外借领大额款项,业务部门或专业公司须办理调整计划手续,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资金情况进行安排、筹集,提前通知期暂定10天。

  第九条各部门不按规定的提前期通知财务部,而影响用款,申办部门自负其责,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条现金的收入、支出范围:

  (一)现金收入包括:公司经济业务范围内的一切现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项的退回现金等。

  (二)支出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劳务费,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4.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

  5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收款对方元银行帐号不能办理转帐结算或对方当地有特殊情况等,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

  6.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以各部编报的、经财务部平衡、公司总经理批准的月度货币收支计划为依据,由财务部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现金收支管理,对超计划支出,又元批准计划调整追补支出的,财务部拒怎么做?好的做法大全绝支付。

  第十二条现金收支业务的管理

  (一)现金收入的管理

  1.无论是否签合同、协议,公司的所有现金收入,经办部门必须连同收款说明书、发票或收据副本等,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如数交付财务部,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内。

  2业务人员办理业务预借的现金,其未支用部分应连同有关业务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送交财务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他用。

  (二)现金支出的管理

  1.预算内零星采购,由经办部门开具经费支出报审表(代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总公司部门总经理或各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本部总经理或专业公司财务经理签批后办理,稽核员按预算审核。

  2.预算内经常性费用支出(办公费、小额招待费、市内交通费等),无预借款直接报帐的,由指定经办部门开具费用支出凭单,写明用途,经总公司部门总经理和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连同发票或收据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

  3.预算外或超预算支出,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业务部门借领现金(不包括差旅费借款),必须在15天内报帐,对逾期末报的通知该部门报帐或追回现金,必要时停办该部门现金借领业务。试工人员不许借款,由该部门经理代借。

  5业务人员出差借款5000元以上的差旅费时,不得付给现金,可开出支票转入其个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例外)。

  第四章 银行收支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本公司目前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支票、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银行结算资金管理

  (一)银行结算收入的管理。

  1通过银行转来的非支票结算方式的营业收入凭证,财务部转交业务经办部门,由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并附有关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由主管会计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会计处理。

  2.由银行转来的与其他单位及本公司所属企业的往来款的单据,收到后交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附带结算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交主管会计处理。

  3.业务部门收到外单位开具的支票,连同有关凭证、收款说明书,送交财务部,由稽核员审核,交银行出纳员于当日送交银行并作会计处理。

  4.信用证结算按我公司(迸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银行结算支出的管理

  1.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由业务部门申办的对外投资、对内贸易等需要银行办理汇票、电汇、银行本票等方式支出时,由经办业务部门填写经费支出报审表,交财务部稽核员按计划项目审核用

  途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需签报本公司领导的,由财务部签署意见后签报。

  2日常采购物资或支出费用领用支票按预算报财务部审批。

  3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签发日期和规定限额,在银行规定开空白支票范围内才可以开出。

  4.专设领用空白支票登记簿,由领用人签字。逾期一周未用的空白转帐支票要及时交回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空白支票登记簿,对逾期末交的空白支票进行查询。

  5.一个部门已领用三张支票,不按规定时间报帐,财务部书面通知该部门启行查询,一周内仍无反馈,财务部门停止对该部门签发新的支票。

  第五章 报帐销帐

  第十五条各部门预借的支票,结算款项业务处理完毕,应及时执有关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等)在一周内到财务部报帐销帐。

  第十六条为贯彻经济责任制,报帐采取上级审签办法,即:总公司业务人员报帐,属预算内支出,由部门总经理审签,报财务本部按权限审批;属预算外支出,均须报总公司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部门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分管领导审签,总公司副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总经理审签。

  第十七条应付现金的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报帐,原则上以支票转入报帐人信用卡内。

  第六章 附 败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资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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