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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认股人权利和义务

  发起人、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发起人应制订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对公司的主要事项有所规定,使以后的组织及行动有章可循。若获准设立,发起人还需预测和估计公司设立后的发展情况,作出经营估算书使上级机关对公司设立后前景有所了解;进行发起人情况及所认购股份情况的记载,说明是否已达到法定最低认购总股本比例数额怎么做?好的做法大全

  股份有个人工作总结范文,年度年终月度季度ta163限公司要向社会公开募股,发起人必须依法制作招股说明书。"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第207条)

  由于募股面向社会,认股人众多,发起人要指定代收股款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有丰富的收支款经验,可以作为代理人收款,而且,公司向社会募集股份,要与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由他们负责股份募集的具体操作。中国公司法规定无论代收股款还是承销股份,均须签订书面协议。《公司法》第89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公司法》第90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公司法》第80条规定,发起人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发起人以非货币形式出资时,要由法定验证机构进行评估作价、核实,以抵作股款,并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使财产权转归将建立的公司所有,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而认股人只能以货币出资。此外,《公司法》第84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1)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2)公司章程;(3)经营估算书;(4)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5)招股说明书;(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7)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2)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

  认股人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没有认股人,就无法募集到剩余的股份份额,股份有限公司就不可能设立。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中,认股人的权利、义务表现在:

  认股人在认购股份时应填写认股书并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认股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向指定的代收股款的银行缴足股款;股款缴足后,有权要求银行出具收款单据。

  认股人应按规定参加出席创立大会,行使创立大会规定的认股人的权利,通过创立大会了解公司设立情况的进展工作,选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的成员及监督机关--监事会的成员,审查公司设立工作的财务状况,对有关的事项作出表决,表达自己的意愿,对公司不能设立作出决定。

  对已作出批准的募股申请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又已经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另外,认股人缴纳股款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

  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Editor:爱拾贝 www.daizuoa.com 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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