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章程-标侠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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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章程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章程

  为建立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为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所住: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第三条 公司股东为:______

  1、______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2、______公司

  住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3、______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4、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20年。

  第五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注册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为:实业报国,发展经济。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咨询(证券、期货除外);国内贸易(其它无须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股东各方的出资及出资方式:

  1、______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______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______%。

  2、______公司:以现金出资:______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______%;

  3、______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______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______%;

  4、______怎么做?好的做法大全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______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______ %;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一条 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经股东会同意,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 股东不按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的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4、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5、股东有权按照当期实际出资(实际出资包含注册出资额及后期对公司的资金投入)比例分取红利;

  6、股东有权按照自己所持公司出资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十六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在公司发展需要增资时,新增资金总额9000万元内,股东有义务按出资比例同比认缴出资,新增资金总额超过9000万元以下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形选择认缴或不认缴新增资本,并按实际投入资金所占比例参与公司当期分红。

  5、投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6、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决议,第十八条中7、8、10、11、12款所述议题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余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成员投票,并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有限公司委派二名,其他股东各委派一名。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长若干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撤除其职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会,召集、主持董事会;

  2、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4、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为履行;

  5、在发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时,可对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罢免权,但必须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会议须有四名(包括四名)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须经三名(包括三名)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不能讨论通过时,董事长可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股东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阐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建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6、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董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的提取法定公积后,经股东会议决议,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由财务部门负责,设总会计师一人。

第九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四条 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章 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合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5、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1款、第2款、第3款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决定后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条第4款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拟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自成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4、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5、清缴所欠税款;

  6、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9、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其它事项

  第五十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十一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一致同意并签署,在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之日生效。

  ______公司股东 签字 盖章

  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公司

  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有限公司

  二O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

股东会决议

  ——对公司章程的补充

  就______有限公司成立章程中的未尽事宜,在股东会中作充分讨论,并决议如下:

  一、有关股东转让股权问题:

  当股东决定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时,如无他方受让,则______有限公司应与该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届时协商决定。

  二、关于公司的开办费等费用的承担;

  ______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公司的前期开办费用,并为公司提供办公地点、垫付公司人员工资。上述费用在公司盈利后,由公司承担。

  股东签名: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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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公司决定在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投资建立:__________ 有限公司,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独资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英文名称为:__________

  第三条投资方名称、法定地址为

  投资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公司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为繁荣南京及江宁开发区经济,采用国际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以及先进的管理方法,创造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特设立公司。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八条 公司生产规模是:

  第九条 公司向境外销售其产品,产品_____%外销。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万美元。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万美元。

  以_____投入。

  出资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输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计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贷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规章;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讨论决定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三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十六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仪。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未达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 致通过:

  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终止、解散;

  公司终止、解散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和转让;

  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及其他事宜;

  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计划、营业报告、资金借贷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利润分配方案;

  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决定。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可设工程技术、财务、销售、总经理办公室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均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直接对 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可委托副总经理代理行使总经理职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 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条 公司设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一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去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以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行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公司代表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可以临时授权副董事长、其他董事或总经理、副总经理对外进行谈判,签署文件。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外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会计年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八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的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分配由董事会决定。

第九章 职工

  第四十六条 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退、工资、福利、劳支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所需要的职工,经劳动部门同意后,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开除。

  第四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章 工会组织

  第五十一条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二条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个人工作总结范文,年度年终月度季度ta163公司各项经济任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五十四条 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发展计划、生产 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和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十五条 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六条 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一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贰拾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八条 公司延长经营期限 ,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公司提前终止经营或经营期满终止经营,须经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原审批机构批准,向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二章 规章制度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将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修改合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江宁开发区签字。

  授权代表:

  _____年 _____月

篇3: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内容

  根据《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一样,对公司的信誉和前途有一定影响。各国公司法一般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公司名称的选用不可侵犯其他公司的注册商标权,要符合名称的法律规定,体现公司的特色。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明确公司的住所,是法律与业务的需要。一个公司没有住所,就难以有信用和保证使交易伙伴放心进行经济来往。

  (2)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是指公司从事的业务的范围,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登记注册及执照上都要明确其经营范围。只有在其经营范围内进行的经济交往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个公司,若可以从事任务业务,是不可能想象也是不切合实际的,在目前专业化日益细分的情况下,具体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利于国家的管理与专业的合法经营。

  (3)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的设立方式,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发起设立方式还是募集设立方式来设立。《公司法》第7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公司设立的方式不同,其投资程序,设立手续都不同,因此,明确公司的设立方式十分重要。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的规定,是为了使公众了解公司情况方便,以作出选择。股份总数与每股金额的公开使公众了解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本量,注册资本则是公司登记成立时登记的财产总额。公司在这方面的情况,深深影响着公众对其股票的购买决定。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这些情况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信用及公司能否设立的保证度。若作为发起人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财力雄厚,信誉卓着,管理先进,在股票发行时就具备了一定的优势,易被看好,在认购公司法规定的资金额上也不会发生困难,公司的设立也会比较顺利。

  (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这方面的规定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牵涉到各阶层的利益,购买了公司股票的人或法人成为公司的股东,他享有因投资而获得的权利,也因此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对股东的权利义务予以规定,可使股东的权益有法律保证,也督促股东依法履行义务,使股东不仅关心自己的收益,对公司的经营也加以关注。

  (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经营决策机关,是公司发展的关键部门。对董事会的规定是为了使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在有序的管理下顺利进行。对于董事会的组成,西方国家公司一般规定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最低人数为3人以上,此外,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的大小,有些国家还规定了董事会人数的最高限额,同时,规定董事的数目为奇数,以利作出表决。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的职权,一般由公司法中具体规定,再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补充,使董事会在其职责权限内活动。董事会的任期在各国的立法中也往往由法律直接规定。中国公司法对董事的职权、任期都有所规定,若公司章程对此要加以补充,不得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是董事会进行决议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行为的原则、要求及步骤规定,往往由公司章程加以详细规定,使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制度化,易于执行。

  (8)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以公司名义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于股东及公司的交易伙伴对其经济活动作出决定。中国公司法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一致,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说明,公司的其他任何高级管理成员,无专门规定,不能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在公司章程中,对监事会予以规定,是由监事会的作用决定的。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雄厚,股东众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对董事、经理业务执行的监督极为重要。有了监事会,公司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服务更有了保证。规定监事会的人数及组成比例,权限范围,任期长短和议事的步骤,可以使监事会依法行使其职权,正常发挥其作用,使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保障。这些内容,若公司法中无具体规定的,公司章程要加以明确。

  (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利润分配与股东有最直接的关系,也是股东最关心的问题。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是指公司对其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的利润按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中国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法有送股、配股和派发红利等,股东可以通过利润分配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效益及预测公司的发展前景。

  (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这一规定是与公司设立相辅相成、有始有终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事由是指公司消灭其法人资格的原因或情况,清算办法是指公司解散要进行的一系列清算活动。中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的事由(参见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的内容)。除公司的合并外,公司的解散步骤、清算组的组成、职权、财产分配都有严格的规定,必须依法行事。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

  这是为了把有关要公开让股东了解的公司的情况传送到股东,关系到股东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的通知方法和公告途径,可使股东和债权人及时了解想知道的信息。

  (13)股东大会认为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这是指公司法明确直接规定的公司章程的内容外,经股东大会决议认为应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的事项,如经理的执行业务职权范围,选任方法等。这些事项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司法的基本精神,而一旦这些事项直接写入公司章程,则具有约束力,公司及股东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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