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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审计处岗位职责

医学院审计处岗位职责

一、处长岗位职责

  在院长和分管院长领导下,主持审计处的全面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2、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院领导的工作要求,主持制定审计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建立健全内审机构,充实审计人员,推荐审计干部。

  4、安排部署审计工作任务,起草、签发有关报告、文件。

  5、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负责向院长报告工作。

  6、参与学院有关财务制度、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参与有关工作会议。

  7、参与学院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和论证。。

  8、负责本处所有资料签发及参与学院应上报的相关资料的会签工作。

  9、制定内部审计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10、负责本处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考核。

  11、协调与院内外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关系。

  12、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医学院审计科长岗位职责

  在处长的领导下做好本科各项工作,积极认真地完成处长授权的各项审计任务:

  1、负责主持审计项目的组织工作,按审计程序认真完成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参与审计调查,负责起草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整理归档资料。

  2、负责对本科www.daizuoa.com的审计业务事项进行复核。

  3、参与重大审计项目的方案研究,对分管审计员进行业务指导,对审计工作提出建设性建议。做好与被审单位的沟通联络工作。积极作好审计宣传教育工作。

  4、模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执行审计、会计法规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以身作则,坚持原则认真搞好审计监督。

  5、负责本科日常管理工作。

  6、完成处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医学院审计办公室工作员岗位职责

  在处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处的档案管理和内勤工作:

  1、各类文件、资料、审计档案的收发、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归档、借阅、上交等事宜。

  2、收集资料,按上级和领导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编报有关报表、材料、综合反映本处工作的情况。

  3、本处固定资产、公用书刊、资料和印章的管理工作。

  4、对全处审计项目的收样及保管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财务审计员岗位职责

  在处长领导下,负责全院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

  1、学院财务处每年的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

  2、教育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的审计。

  3、财务收支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

  4、办学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审计。

  5、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审计。

  6、学院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

  7、学院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审计。

  8、上级有关部门每年下达的专项审计任务。

  9、配合纪检、监察和财务部门的有关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五、物资设备审计员岗位职责

  在处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物资设备的审计:

  1、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的审计监督。

  2、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审计。

  3、国有资产效益的审计。

  4、国有资产报损、报废及处理的审计。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六、基建、修缮审计员岗位职责

  在处长领导下,负责全院基建、维修等工程的审计:

  1、参与基建、维修工程招、投标等前期工作的审计监督。

  2、对基建、维修工程全过程实施审计监督,包括基建、维修工程阶段性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

  3、对每项基建维修工程的结算审计。

  4、对全院零星基建、维修、水电、装饰、道路、绿化等工程的结算审计。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gather:www.daizuoa.com-爱拾贝篇2:医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办法

医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教委委属高等学校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基础平台建设、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需要学院审计部门审签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签的主要内容:

  1、科研项目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2、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科技政策、财务法规制度、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或项目协议;

  3、有无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凡列入审签范围的科研经费,由学院审计部门实施审签。按规定需要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审计部门可帮助项目组联系或委托。

  第五条 对科研经费实施审签应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核算。接受上述科研经费的项目,应由学院财务部门按国家和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分项目的经费核算,实施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保证经费来源和支出真实、准确。

  2、编制决算。科研项目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清查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和支出,在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科研项目编制决算的要求,认真如实编报经费决算。

  3、资料齐备。凡需审签的项目,项目组或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学院审计部门提供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项目申报书(合同个人工作总结范文,年度年终月度季度ta163任务书)、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科研项目经费收支明细表和其它有关资料。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学院审计部门可视为不符合审签条件,不予签署审计意见。

  第六条 审签科研项目经费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组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科研项目经费收支明细表,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经财务部门核实签章后连同项目收支明细表等其他资料送学院审计部门。

  2、学院审计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如发现资料不够齐全、准确,及时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改。

  3、学院审计部门对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在资料齐备后10日内签署审计意见。如发现经费开支不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加以纠正。

  第七条 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保证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八条 学院审计部门视审签工作需要,可对与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九条 经过审签后的科研经费决算,由科研管理部门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 科研经费决算报表审签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学院审计部门将按规定程序上报学院及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医学院专项经费使用审计监督办法

医学院专项经费使用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强化专项经费的使用监督,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专项经费是指除满足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后勤维持等经常性经费之外的,由学院财务划拨用于专门特定事项的经费。

  第三条 学院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是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效益。

  第四条 来源于学院上级部门的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应严格按照经费来源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和开支。

  第五条 学院所有经费均应纳入预算管理,财务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当明确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的界限,并分别采用与经费性质相适应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 财务部门在划拨专项经费时应当同时明确经费的使用用途、责任部门等事项,做到用途明确、责任到位,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第七条 各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学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经费,并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相关专项经费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经费的开支范围、使用期限、支出审批程序等事项,经学院同意后,报财务部门备案,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责任部门应当妥善安排使用专项经费,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做到专款专用,注重效益,不得超支,不得与部门经常性经费互相占用,并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学院针对具体项目划拨的专项经费,在项目建设完成或建设期满后,责任部门应组织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结余经费由学院收回。

  第十条 学院审计部门对专项经费的立项、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财务部门在下达专项经费时应同时报送审计处备案。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对各专项经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

  第十一条 对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出现虚报冒领、截留侵吞、挪作他用、挥霍浪费等情形的,学院审计部门将在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理或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篇4:医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医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及各部门预算的严格执行,进一步加强财经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推动学院各项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审计处依法对学院及其各部门预算执行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学院计划财务处在编制、上报年度预算、决算的同时,应将预算、决算情况报送审计处,并配合审计处做好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学院各部门应加强预算管理,精打细算,依法组织、规范管理预算收入,严格按规定安排支出,保证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三条 审计处对预算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预算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何;

  2、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定,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公开性怎样;

  3、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统一纳入学院财务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是否坚持稳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等原则,有无赤字预算;

  4、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报经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5、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各项经费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所有收支账目是否完整、清楚。

  第四条 审计处对学院及各部门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和其他收入,是否纳入学院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2、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非税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3、学院及各部门的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等问题;

  4、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五条 审计处对学院及各部门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是否存在无预算和超预算的支出、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等问题,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2、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3、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4、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六条 审计处对学院及各部门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何,与计划有何差异,有无赤字;如与计划差异较大或出现赤字,原因何在;

  2、学院及各部门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加强管理、增收节支的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3、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4、预算执行的效果如何,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怎样。

  第七条 审计处对学院及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方式及时间是:

  1、事前参与:在编制预算期间,主动了解各部门预算计划及学院预算管理部门预算编制的情况,及时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事中和事终审计打下基础。

  2、事中审计:审计处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安排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随时审计或审计调查,检查预算收支进度,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事终审计:每年初对上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审计,全面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条 审计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提供下列资料:

  1、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2、学院审查批准的预算;

  3、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帐等;

  4、被审年度的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等;

  5、被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6、与预算执行www.daizuoa.com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依据等。

  第九条 对于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处在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可以责成被审计部门:

  1、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预算收入;

  2、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5、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处依法依规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被审计部门违反预算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建议学院核减部门下年度支出预算;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或学院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阻碍审计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与预算有关的财务情况和会计资料的;

  2、隐瞒预算收入,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的;

  3、提供虚假事实、数据、合同、发票等,编制虚假预算、骗取预算支出的;

  4、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

  5、预算执行中挤占、挪用、转移、虚列预算资金的;

  6、突击花钱,明显铺张浪费的;

  7、其他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进行预算审计时,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医学院审计结果公告办法

医学院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增强全院经济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泸州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将学院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通过一定形式的信息载体在院内予以公开。

  第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怎么做?好的做法大全,由学院审计处负责。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坚持积极稳妥、实事求是、注重效果、逐步推行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

  1. 学院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的审计结果;

  2. 国有资产管理、投资、经营效益的审计结果;

  3.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

  4. 专项资金、专项审计调查等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5. 基建维修项目的审计情况;

  6. 学院各部门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情况;

  7. 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事项。

  第六条 审计结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告:

  1. 公告学院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财务决算的审计结果,应当报经院长批准;

  2.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由学院党委批准;

  3.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部门有关经济活动、学院专项资金等的审计结果公告由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4. 受托或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完成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报的报告中加以说明,经委托或主审单位(部门)同意。

  第七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2. 在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3. 保守国家机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经济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4. 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和修改。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2. 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3.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4. 审计建议;

  5. 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 公布审计结果公告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对象意见。

  第十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www.daizuoa.com告,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1. 以纸质形式发布;

  2. 通过学院办公系统公告页或审计处网页发布;

  3. 通过院内其它媒体发布;

  4. 通过举行一定的会议发布;

  5. 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公布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阻碍审计结果公告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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